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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袁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袁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670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小区。负责人:赵元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学军,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袁学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