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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青松与徐小虎、徐兴仁、张翠莲、汉中圆通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松,汉中圆通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翠莲,徐兴仁,徐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青松,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圆通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翠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翠莲,女,1966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汉中圆通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兴仁,男,1961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小虎,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青松与徐小虎、徐兴仁、张翠莲、汉中圆通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721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小虎、徐兴仁、张翠莲、汉中圆通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青松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圆通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瘫痪多年,其名下仅有国有土地17350.4平方米,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但因已被另案多次查封,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同时对被执行人徐小虎个人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徐兴仁、张翠莲名下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29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