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52935元及利息,应交纳执行费2194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行踪不定,不知去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诉讼费1650元、保全费1285元、执行费2194元未交纳。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绍强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