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全林因与被申请人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林,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358号申请人李全林,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地址海南省海口市。被申请人李被成,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郴州市。被申请人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通信地址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被成。申请人李全林因与被申请人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全林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全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常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