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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桂芬与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桂芬,冯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财保19号申请人:于桂芬,女,汉族,1960年12月2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冯东,男,1985年11月17日生,住九台市。申请人于桂芬与被申请人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桂芬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东名下的吉**号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担保人张新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冯东名下的吉**号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新伟名下的位于九台市南山街福星小区**号楼**幢**单元**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权利证书编号:九房权证字第**号,丘地号:**)。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于桂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于桂芬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