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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邱杰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砚迪,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8号E座一层。法定代表人:任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庆,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汪某,200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汪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4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及的第三人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第三人汪某未作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被告为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天津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