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66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