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英与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英,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英。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小英与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子(2013)第10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子(2013)第10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