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振贵与丰都县兴旺航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贵,丰都县兴旺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834号原告:何振贵,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峰,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丰都县兴旺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二支路123号1幢2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6269757XB。法定代表人:王培淑,经理。原告何振贵与被告丰都县兴旺航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何振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振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振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振贵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海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