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存霞与被执行人闫治权、刘志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存霞,闫治权,刘志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郝存霞,女。被执行人闫治权,男。被执行人刘志茂,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存霞与被执行人闫治权、刘志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治权、刘志茂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江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