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明慧申请执行刘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慧,刘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慧,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格尔国际2号楼2单元303室。被执行人刘晶华,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杜勒里花园3号楼2单元101室。本院在执行刘明慧申请执行刘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黑05执监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已按照裁定内容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