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刘某1,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刘某2,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刘某3,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11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