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2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树平与皮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平,皮雪梅,吴文龙,吴文娟,吴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2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树平,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皮雪梅(吴四清之妻),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龙(吴四清之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娟(吴四清之女),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吴水根(吴四清之父),男,193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在执行黄树平与皮雪梅、吴文龙、吴文娟、吴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拍卖公司拍卖XX大厦3单元407、605、815、1015、1109、1503、2101房产,以及2单元2602房产,以及1单元1702、2601两套房产,合计十套房产。2017年6月6日,买受人吴某某以最高价201000元竞得其中的3单元605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XX市XX大厦3单元60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某某所有。XX市XX大厦3单元605号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吴某某。二、买受人吴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