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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凤龙与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凤龙,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596号原告:谢凤龙,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法定代表人:解雯超,经理。原告谢凤龙与被告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谢凤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凤龙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