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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磊与吕晨、北京安宇春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吕晨,北京安宇春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221号原告:刘磊,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栋,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晨,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夏县。被告:北京安宇春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号2-D-275。原告刘磊与被告吕晨、北京安宇春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韦铁兵、刘东风参加的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栋,被告吕晨、安宇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吕晨、安宇公司共同给付货款62500元;2、要求判令吕晨、安宇公司共同支付拖欠货款产生的利息(以6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始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吕晨、安宇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吕晨向刘磊购买装修灯具、开关、电料等货物,并将该货物用于新发地银地花园酒店的装修,由于装饰工程需要相关的资质,故吕晨与安宇公司进行合作,吕晨作为安宇公司的项目经理来进行招标和具体业务。2015年4月-5月,吕晨、安宇公司多次向刘磊购买货物,但是仍拖欠货款625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刘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吕晨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安宇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刘磊提交《销售凭证》9份,用于证明其与吕晨存在买卖合同关系,9份《销售凭证》中载明的订货单位均为吕晨,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均为吕晨,送货单位及经手人均为刘磊。9份《销售凭证》的金额为93407.5元。2015年11月2日,吕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磊货款62500元(2015年4-5月新发地银地花园酒店装修灯具、开关电料实际货款)。吕晨在欠款人处签字确认。诉讼中,刘磊称其实际的供货对象为吕晨,吕晨借用安宇公司的资质进行装修,并提交《施工合同》复印件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并称后吕晨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625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刘磊提交的《销售凭证》、《欠条》、《施工合同》复印件等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刘磊与吕晨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刘磊提交的《销售凭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关系,该买卖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欠付货款的金额,吕晨出具的《欠条》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刘磊依据《欠条》向吕晨主张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磊要求吕晨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吕晨迟延支付货款应当支付利息,但是双方就此并未明确约定,故刘磊关于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均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刘磊要求安宇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因刘磊自认其买卖关系的相对方为吕晨,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吕晨与安宇公司存在应当共同付款的情形,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院对刘磊要求安宇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吕晨、安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磊货款62500元;二、被告吕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磊逾期利息(以6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刘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吕晨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青人民陪审员  韦铁兵人民陪审员  刘东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