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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苏舜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701室。法定代表人:王敬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苏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311-1号。法定代表人:孙继洲,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舜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2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联营合同纠纷而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江苏省苏舜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是欠款,所以接收货币一方即江苏省苏舜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苏舜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其对案外人江苏省明宇服饰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向江苏省明宇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案由应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一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另外,即使如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述,本案系联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综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审 判 员 蒋毅颖审 判 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费 行书 记 员 严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