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韩志红、李建霞、薛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韩志红,李建霞,薛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韩志红,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李建霞,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薛江,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执行韩志红、李建霞、薛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