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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王广起、王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王广起,王学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9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所地泌阳县泌水镇团结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负责人:王俊涛,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守强,男,该行职工。被告:王广起,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王学良,男,汉族,市民,住泌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王广起、王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广起、王学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广起、王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