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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鸿运面粉厂、潘志峰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鸿运面粉厂,潘志峰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鸿运面粉厂,住所地:京珠高速安阳南站东1000米路南。负责人:宋运生,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志峰,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鸿运面粉厂因与被上诉人潘志峰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鸿运面粉厂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安阳市文峰区鸿运面粉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文峰区鸿运面粉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阳市文峰区鸿运面粉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金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