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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朝某、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朝某,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5民初3000号原告:范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红某,女,1978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范某诉被告朝某、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二被告给付借款124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鹏飞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朝某、红某于2016年1月25日从范某处借款124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前,利率2%。朝某与红某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朝某、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范某借款124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开始按照月息20‰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朝某、红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宝鑫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