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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行审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恒丰粘合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恒丰粘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29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恒丰粘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金灵路88号。法定代表人欧亦香。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建筑物等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1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0年6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非法占用的3504.5平方米土地;二、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0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罚款101630元。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两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6月1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第二项由苍南县金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仁珊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华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