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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红、刘宝林、黄春林、李济宏、熊刚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宝林,刘红,李济宏,黄春林,熊刚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29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宝林,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2012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别名刘举鹏,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2016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济宏,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2016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春林,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2016年9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熊刚,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2016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红、刘宝林、黄春林、李济宏、熊刚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川15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宝林、刘红、李济宏、黄春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宝林、刘红、李济宏、黄春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刘红同被告人刘宝林因争夺女朋友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在罗龙谈判。随后,被告人刘红邀约了被告人李济宏、刘某1(另处)、邓某、郭某2等人,刘某1又邀约了郭某1(另处)、曾某1、张某1、李某2(另处)等人,被告人李济宏又邀约了张某2。刘宝林邀约了被告人黄春林、熊刚二人。当晚20时许,双方人员在罗龙街道宜东商贸城见面后,在谈判过程中发生争执,黄春林率先动手殴打刘红,随后,李济宏用木板殴打黄春林,导致双方人员互相殴斗。在打斗过程中,刘宝林、刘红、黄春林、熊刚等人用现场捡取的砖头、花盆碎片、拖把等互相殴斗,致使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郭某1、熊刚、李济宏、刘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幸福西路106号宜东商贸城3栋附113号,及现场的方位、概貌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24日晚上,其看见三、四十个娃儿在宜东商贸城里打群架,双方都是些一、二十岁,其看到他们双方互相用地上的砖头乱打,打的血长流的,其害怕出人命,就打电话报警,一会儿警察来了,就制止了双方打架,并带了一些人回去了解情况。(2)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刘红和刘宝林都和一个叫曾萱的耍朋友,二人之间发生矛盾。8月24日,刘红得知刘宝林要找他麻烦,就叫自己帮忙约人。下午五点过,二人在罗龙碰面后约定晚上出来说清楚,之后刘红骑车去找到邓某,叫他晚上帮忙,邓某同意了。其和刘红吃了晚饭后到奇幻网吧找自己仙临的同学李恩秀、李昌浩和王健耍,又碰到罗龙中学的同学郭某1、李某2、曾某1,大家就一起耍,其和刘红没有说晚上打架的事。大概九点过,刘宝林打电话给刘红,说在罗龙商贸城理发店那儿等起的。其就和刘红说过去看看,郭某1、李某2和曾某1就主动问啥子事,其告诉他们后,他们就说和自己一路去看看。其也叫仙临的三个同学一起去耍。到了枫情酒店门口,又碰到郭某2,应该是刘红约的。到了宜东商贸城,看见对方三个男子在那儿坐着,刘宝林穿黑色短袖T恤,还有一个男子(经辨认系熊刚)穿白色短袖T恤,戴了帽子,剩下的一个男子(经辨认系黄春林)穿白色短袖T恤。其叫仙临的三个同学到商贸城三楼耍。其和刘红、郭某1、李某2、曾某1、郭某2就和对方在楼下谈,谈的过程中李济宏和邓某也过来了。刘宝林问刘红找曾萱是啥子意思,刘红就说叫曾萱出来说清楚,之后刘宝林就跟曾萱打电话,李济宏也在现场打电话,黄春林看到后,就吼李济宏:“你打电话干啥子,你妈的X好想打架啊。”李济宏就冒火了,和他对骂起来。后来曾萱到现场,刘红、刘宝林、曾萱、李济宏、黄春林他们就走到巷道里谈。几分钟后出来,刘红就说他和刘宝林的事情谈清楚了,李济宏说他和黄春林的事情还没解决。之后刘红和郭某2、李济宏他们几个大娃儿聚在一起商量,刘红又跑去找刘宝林,说曾萱以前用了他不少的钱,叫刘宝林拿2000元钱,刘宝林不拿。这时,其和郭某1、李某2、曾某1到三楼找仙临的同学耍。听到李济宏和黄春林对骂,都说要打对方。之后看见黄春林先出手打了刘红一耳光,然后踢了刘红一脚,刘红没有还手,朝枫情酒店走去,过了会儿回来和刘宝林谈什么,刘宝林又给刘红一脚踢去,刘红还了一脚,二人抱着互相殴打。其连忙跑下去帮忙,郭某1、李某2、曾某1也跟着下来。刘红和刘宝林二人相互箍着对方脖子,将领航理发店门口的花盆碰倒打烂后,二人都在地上捡起砖头继续打。其和郭某1、李某2、曾某1过去用拳头帮忙打刘宝林背部,刘宝林还拿了根拖把棒棒殴打曾某1的腰部。此时,李济宏不知道从哪儿拿了块木板给黄春林打去,木板都打断了。黄春林就朝一个面包车跑去,然后手持一个黑的东西向其和刘红、郭某1、李某2、曾某1冲过来,嘴里吼着“你们敢打我大哥”,他第一个向郭某1冲过去,看到他跳起来朝郭某1头部打了一下,然后郭某1就捂着脑袋蹲了下去,之后又向我们冲过来,我们就朝罗龙老街那边跑去。后来听说郭某1伤得很重,被送到南溪县医院去了。我们这边除了郭某1,李济宏和刘红头部都受了伤,都是砖头打的,李济宏头部的伤不知道是谁打的,刘红头部的伤是刘宝林用砖头打的。对方三人都动了手,刘宝林拿砖头打了刘红,用拖把棒棒打了曾某1;黄春林用砖头和花盆碎片打了郭某1,同时手里还拿了个黑乎乎的东西;熊刚的打斗情况没有注意。其和郭某1、李某2、曾某1用拳头打了刘宝林,刘红用砖头打了刘宝林,李济宏拿木板打了黄春林。经辨认指出,对方参与打架的人系熊刚、刘宝林、黄春林。(3)证人郭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4日晚上7点过,其在奇幻网吧上网打游戏时,刘某1QQ发信息叫其到宜东商贸城去。后来曾某1来找自己,其就和曾某1以及在网吧上网的十二、三个小娃儿一起到了罗龙商贸城。看见刘某1和他的哥哥刘举鹏、李济宏、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娃儿同对方在理发店门口谈事情。当时对方是三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穿黑色衣服(刘宝林),另外两个穿白色衣服,其中一个戴了一顶黑色的鸭舌帽(熊刚)。他们在谈事情的时候,其和一路的人到商贸城二楼耍,后来张某1叫其下去,看见刘举鹏和刘宝林在打架,之后我们就上去帮刘举鹏,用拳脚打刘宝林。打到领航理发店门口,将两个花盆打烂了,刘宝林抓起一根拖把棒棒乱打,看到曾某1的背上被打了一棒。对方穿白色衣服,没有戴帽子的男子(黄春林)冲过来,从地上捡了一块花盆碎片,对其吼了一句:“你要打我大哥啊”,说完之后就顺手把手中的花盆碎片给其打过来,打在其的头部左面,其发现头部左方流血了,就用手捂着,黄春林就跑到一个白色面包车处,拉开车门拿了一把刀出来,又向其追过来,当时以为他不会打自己了,就没有防备他,他过来在其的肩膀上拍了一下,之后就去找刘宝林了。之后其就被送到了县医院。经辨认指出,熊刚、刘宝林、黄春林系案发当晚对方参与打架的人。(4)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4日晚上8时许,刘某1和刘举鹏到奇幻网吧,刘某1给我们说晚上有人打他的哥哥,叫我们帮忙,我们几个人同意了。晚上9点左右,刘某1给其发QQ消息说在商贸城的理发店门口要打架了,之后他又打电话叫其马上过去帮忙,其和张某1、郭某1、曾某1一起到了宜东商贸城,看见有十多个人围在一辆面包车处,刘举鹏和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刘宝林)在谈话,李济宏也在一边和对方说啥子,刘宝林方还有两个人,都是穿了白色短袖衣服,其中一个戴了帽子(熊刚),一个没戴帽子(黄春林)。后来李济宏被他母亲拉走了,看见刘举鹏和刘宝林吵了起来,没过几分钟,李济宏又回来,看见他不知从哪里提了一块木板向对方走去,张某2和他母亲想拉他,但是没拉住。没看见李济宏打到了对方哪里,只看见刘举鹏走到李济宏旁边,踢了刘宝林一脚,随后双方混战起来,还把地上的两个花盆踢碎了,看见黄春林用花盆碎片打了郭某1的头部左侧面,之后其就离开了现场。李济宏使用的木板长约四、五十厘米,宽约二十多厘米。经辨认指出,刘宝林是案发当晚对方穿黑色衣服的男子。(5)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4日晚,其和郭某1、李某2、曾某1等人受刘某1邀约,说帮他的哥哥刘举鹏打架。晚上9点过,在宜东商贸城二楼,看见领尚理发店门口停着一辆面包车,周围围着大约十来个人,其认识的有刘某1和他的哥哥刘举鹏,还有李济宏,听他们对话知道对方有三个人,其中一个穿白色短袖没戴帽子(黄春林),一个穿短袖戴黑色帽子(熊刚),还有个忘了他的穿着(刘宝林)。当时李济宏的母亲拉着他的,李济宏叫黄春林给他道歉,说如果不道歉就走不出罗龙。随后,李济宏被他母亲拉走了,刘举鹏就喊对方赔钱,后来不知怎么的,看见刘举鹏被黄春林踢了一脚,他没有还手,而是走到一边和另外几个摆了些啥子。又过了几分钟,看见李济宏不知从哪里拿了一块木板子回来,朝对方走去,旁边有个胖子和他的母亲都没拉住。刘举鹏和李济宏向对方走去后,刘举鹏踢了对方一个人一脚,李济宏也用木板向对方打去,双方就混战在一起。后来郭某1和曾某1也过来和对方的人追过去。其看见李济宏追着熊刚打,熊刚跑的过程中打翻了两个花盆,双方的人就从地上捡起碎片来打架,黄春林和熊刚都捡了的。黄春林用花盆碎片打了郭某1,熊刚跑过来,手里还拿着一块花盆碎片,李济宏头顶流血,提着一块花盆碎片在他后面追。后来看见郭某1用手捂着左耳,满脸是血。经辨认指出,黄春林系案发当晚参与打架并用花盆碎片打伤郭某1的人。(6)证人郭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4日晚,刘举鹏和刘某1到奇幻网吧找到自己,说因为一个女人,有人从石鼓下来找他的麻烦,叫其同他去一趟。这时,刘举鹏接到对方电话,说对方已经到商贸城领尚理发店了,因为其与刘举鹏是朋友关系,当时不好处只好答应去一趟。出了网吧又碰见李济宏,我们四个到商贸城,看见对方有三个男子坐在理发店门口等我们,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刘宝林)、有两个穿白色衣服(熊刚和黄春林),其中一个穿白色衣服的戴了一顶帽子(熊刚)。到了后,刘红和刘宝林就在那里谈,僵持了半个小时左右,不知是刘某1还是谁喊来了一群十四、五岁的娃儿,大概有十来个。一会儿又来个女的,对方三个和刘举鹏、刘某1、还有一些小娃儿就到理发店旁边的巷子里面摆,其和李济宏、邓某站在旁边耍。后来其看见一个女的打电话,以为是报警,就走了。后来刘举鹏又在电话里说不是报警,叫自己过去。其过去后,看见李济宏同对方的人吵架,要对方的人跟他道歉,李济宏就说不道歉就走不出罗龙,对方不知说了句什么,李济宏就吼起来“信不信老子今晚让你上天”,后来李济宏的妈妈将他劝走了。这时不知刘举鹏对对方说了什么,黄春林就打了他一耳光并踢了一脚,刘举鹏没有还手,这时李济宏又回来了,听说刘举鹏被打后,转身往星空网吧方向走,回来时手中抱了一块木板,他妈和另外一个人都没拉住,这时刘举鹏和开始来的十来个娃儿也冲过去同对方打起来,李济宏也抱着木板跟对方冲过去,打了黄春林一板子,之后双方就打乱了,还把领航理发店门口的两个大花盆打烂了。刘举鹏这方的人多,围着对方打,有几个娃儿围着刘宝林在天桥柱子下打,刘宝林后来退到领航理发店门口,抓起一根拖把乱打了几下,将围着的7、8个娃儿打开了。这时黄春林也冲过去,先是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跟对方娃儿掷去,后来他又从地上捡起一块花盆碎片,直接冲过去打了一个娃儿(郭某1)的脑壳一下。其听到旁边一个娃儿说:“都流血了。”黄春林还说了一句“打架还怕流血呀”,后来又看见黄春林跑到长安车里找东西,之后拿起东西又打了郭某1一下,打在郭某1的背上。李济宏的头部右侧受伤,他说是熊刚用砖头敲的,刘举鹏的头部左侧有一条口子,他也不知道是谁打的。郭某1的左耳和右肩受伤。经辨认指出,熊刚、黄春林、刘宝林系对方参与打架的人。(7)证人邓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4日下午三、四点,刘举鹏和他的弟弟(刘某1)来洗车场找到自己,说有人要找他麻烦,叫其帮他的忙,其同意了。晚上8点半左右,刘举鹏打电话说他到商贸城了,对方的娃儿些也到了,叫其过去。其到了商贸城二楼的领尚发廊门口,看见刘举鹏、刘某1、李济宏、郭某2一起,正在和另外的三个男子谈些啥子。后来刘举鹏这边又来了十多、二十个十四、五岁的娃儿。对方的三个男子一个穿黑衣(刘宝林)、一个穿白色衣服戴帽子(熊刚)、一个穿白色衣服没有戴帽子(黄春林),后来得知他们是石鼓的。从他们的谈话中,其得知是刘举鹏和刘宝林争抢女朋友。双方谈了一会没有谈成功,后来看见李济宏从一个木箱后面捡起一块木板朝石鼓那边的人走去,接着双方发生混战,还听见花盆之类的东西碎掉的声音。看见对方的其中一个娃儿跑到面包车拿东西,还看见熊刚拿着帽子跑进领尚理发店,李济宏与张某2一起在追他,李济宏头上流着血,手里拿着一块陶瓷碎片。后来没打架了,看见刘举鹏这方的有个小娃儿用手捂着耳朵,鲜血长流的扶着去找医院了。经辨认指出,熊刚、刘宝林、黄春林是参与打架的人。(8)证人曾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4日晚上,其和张某1、郭某1等受刘某1的邀约到宜东商贸城,看见刘某1、刘举鹏、李济宏等十多个人在,刘举鹏跟三个陌生男子讲赔钱的事情,那三个陌生男子一个穿黑色衣服(刘宝林)、一个穿白色衣服戴黑色帽子(熊刚)、一个穿白色衣服没有戴帽子(黄春林)。李济宏说对方吼了他,要对方道歉,李济宏的妈妈后来将他劝走了。之后,看见刘举鹏被黄春林打了一耳光还被踢了一脚,刘举鹏当时没有还手,过了两三分钟,李济宏又回到现场,好像是刘某1对他说刘举鹏被打了,李济宏就去找了一块木板打了黄春林,打在他的肩膀上。刘某1、刘举鹏和另外两三个人追着刘宝林打,其和郭某1也追过去,刘宝林跑过一个门口摆放着两个花盆的门市,听见花盆碎掉的声音。在打的过程中,看见刘举鹏捡起砖头打了刘宝林,其和郭某1也冲过去打他,刚打了一拳,就看见刘宝林转身过来,手里不知怎么出现了一根拖把,他用拖把打了其的右边腰部,黄春林用砖头朝其打来,其跑的时候转身看见黄春林从地上捡了一块花盆碎片,一边挥舞一边吼,还看见刘宝林将拖把扔了后,从地上捡起砖头之类的东西追着我们这方的人打。其因为害怕就跑了,后来碰见张某1,二人在说话时被黄春林带回打架现场,看见刘宝林提着砖头站在那里,熊刚的小腿上有个伤口在流血。到了南溪区人民医院,看见李济宏和刘举鹏头上都敷着纱布,其左手肘被黄春林扔的砖头擦伤了,郭某1的耳朵和肩膀受了伤,听他说是黄春林打的。经辨认指出熊刚、刘宝林、黄春林系案发当晚对方参与打架的三人。(9)证人曾某2证言,证实其别名“曾萱”,2016年8月24日21时许,刘举鹏打电话叫其到宜东商贸城2楼领尚理发店门口,看见刘宝林、黄春林和熊刚在。其和刘宝林现在是男女朋友关系,之前其和刘举鹏耍过,但现在分手了,刘举鹏叫其把事情说清楚。谈了一会,刘举鹏的老表带了几个人过来,说黄春林吼了他,刘举鹏就说先不谈我们的事情,现在说黄春林和刘举鹏老表的事情。黄春林就叫刘宝林将其带到熊刚的车上去,刘举鹏拉着不让自己走,还说其骗了他的钱,叫刘宝林拿2000元来把三个人之间的事情解决了,刘宝林不同意,刘举鹏又给黄春林说拿500元,黄春林也不同意。接着,黄春林踢了刘举鹏一下,旁边的人把他们拉开了。刘举鹏的老表和几个男子走了过来,他的老表就叫黄春林向刘举鹏道歉,但是黄春林没有答应,接着,刘举鹏就踢了黄春林一脚,他的老表和其他人也跟着动手打黄春林。熊刚和刘宝龙看见黄春林被打就冲了过去和刘举鹏一边的人打了起来。打斗过程中黄春林用地上的花盆碎片划伤了刘举鹏一边的人,具体怎么划伤的没看清楚。(10)证人王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李济宏的母亲。2016年8月24日晚上,其在宜东商贸城楼上打牌时,看见李济宏在领尚理发店门口和十多个娃儿在说啥子,怕他们发生打架,就走过去看,看见刘举鹏也在,另外还围着十多个年龄约十五、六岁的男子。其问他们什么事情,他们都说没事。其想把李济宏拉走的时候,对方一个穿白色T恤、牛仔裤的男子就吼李济宏,说要弄李济宏,李济宏就要求他道歉,否则就走不出罗龙。那个娃儿拒不道歉,还指手画脚的骂李济宏。其也劝那个娃儿道个歉,但那个娃儿还是不道歉。其和李济宏的伯伯强行将他拉走了,走到安置小区三期门口的时候,李济宏边接电话边往老街方向跑。其怕他回去打架,又原路返回宜东商贸城,看见李济宏也在。从他们的争吵对话中,得知对方是石鼓的娃儿,一共有三个,一个戴着黑色帽子(熊刚),一个穿着黑色衣服,后面将衣服脱了,上身赤裸,石鼓的娃儿都喊他老大(刘宝林),另外一个穿白色T恤和牛仔裤的男子(黄春林)。之后就看见刘宝林和罗龙这边的娃儿打起来了,是熊刚先动的手,之后双方发生混战。看见熊刚退到领航发屋门口,将花盆踢破了,他的脚杆受伤流血了。李济宏看到打起来了,不知道从哪里找了一块木板(长约50厘米,宽约20厘米),跟黄春林打过去。黄春林被打后跑到车上拿刀向罗龙的娃儿冲过去,砍没砍到人不知道,只是后来罗龙这边有个娃儿头上鲜血直流,伤势很重,其叫他们送他去医院。经辨认指出,黄春林、熊刚、刘宝林是石鼓的三个娃儿。(1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24日中午,刘某1在QQ上发消息,晚上8点要在罗龙打个女的,叫其去帮忙,其同意了。晚上,其接到刘某1的电话到了现场,得知是因为刘举鹏的前女友曾萱(音),刘某1叫其动手打曾萱,但对面一个穿黑衣的男子(刘宝林)一直挡在其和曾萱之间。后来谈着谈着,对方那个穿白衣的高个男子(黄春林)打了刘举鹏一耳光,接着又踢了一脚。李济宏和刘举鹏摆谈了几句后离开现场,很快又拿了一块木板回来了,用木板打在黄春林身上,板子打碎了,双方就混打在一起。他们接着就朝大和饭店那边打去,听见“哐”的一声,以为是有人用什么东西敲人。后来看见黄春林回来在面包车上拿了一把刀朝大和饭店那边跑去,其朝那边看时,看见郭某1在商贸城楼梯口站着,捂着自己的左耳,头上正在流血。后来其将他送到罗龙卫生院,再后来有人将他送到了南溪区人民医院。对方一开始有三个人,除了刘宝林和黄春林,还有熊刚,他们三个人都是动了手的。(12)证人张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24日晚上9点钟,李济宏打电话说有几个石鼓娃儿找他麻烦,叫其赶快去。其赶到罗龙商贸城的领尚理发店门口,看见有一、二十个人在那地方,其认识刘举鹏、李济宏、郭某2、李某2等,对方有三个人,其中一个穿黑色T恤(刘宝林),另外两个穿白色T恤,其中一个戴了一顶黑色鸭舌帽(熊刚)。双方闹起来后,刘举鹏叫其打对方的人,其没有开腔。李济宏提了一块木板准备打对方,其和他的母亲都没拦住,他抱起木板打了对方穿白色T恤的男子(黄春林),双方人员就动起手来。熊刚不知怎么过来踢了自己下腹一脚,其和李济宏将他追到领尚理发店里,问他为啥打自己,他说打急了,看错了,一直道歉,后来其被亲戚喊走了。经辨认指出,刘宝林、熊刚、黄春林系对方的三名参加斗殴的人员。(1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4日晚上,其路过宜东商贸城时,看见打架的双方聚集在那儿谈判。石鼓那方的有三个娃儿,其中一个叫黄春林,外号“淘倌儿”,他穿的白色T恤,另外一个穿黑色T恤(刘宝林),还有一个穿白色T恤戴了帽子(熊刚)。罗龙这方有六、七个娃儿,其认识刘举鹏和李济宏。其因为双方都认识,就在现场停下来看,同时也想劝劝他们。黄春林先吼了李济宏,李济宏不服,就说今天非要打他,黄春林也说要把李济宏送上天。其劝黄春林和李济宏,双方都不听,于是其就走了。(13)证人何某1、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24日晚上9点过,熊刚、黄春林和刘宝林到店内说洗头,因为人多,就让他们等会儿,他们就抬了凳子在外面过道之间坐着。后来听见外面闹哄哄,听说有人打架了,透过门玻璃看见外面娃儿些追打。看见一个小娃儿浑身是血,捂着头从理发店门口经过。一会儿,熊刚突然冲进来,脚上全是鲜血直流,接着撵进来四、五个娃儿,其中一个穿红色T恤的娃儿手里拿了一块木板或花盆碎片。叫他们出去后,将理发店门锁了。(14)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听说刘红在宜东商贸城打了架,因为争抢一个姓曾的女子,和石鼓那方的人打的架。刘红平时是他奶奶在带,父母在外打工,他奶奶年级大了,对他管教不严。刘红平时爱和一些年轻人混在一起耍。(15)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李济宏没人管教,平时表现不好,三、四年前就没有读书了,整天游手好闲,惹是生非,不务正业,爱在网吧耍。李济宏的脾气也很古怪,暴躁,爱和人发生争执打架之类的。他的父亲不在家,母亲管不住他。前几天听说他在宜东商贸城打群架,听说双方几十个人约起打,用砖头等东西砸,还听说有人耳朵都被砍脱了,很暴力血腥。(16)证人漆某证言证实,黄春林在当地表现还可以,为人客气,不爱惹是生非,周围邻居对他评价都可以。因为家庭原因,黄春林从小缺少教育,也爱在外面耍,性格还是有点怪、冲动。(17)证人熊某证言证实,刘宝林和熊刚在当地表现都可以。刘宝林在彩钢瓦搞装修,熊刚在家搞养殖业。(1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刘举鹏因为一个女的和刘宝林在南溪起过争执。4.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刘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别名“刘举鹏”。因为曾萱于今年6月份的时候同自己处过一段时间朋友,但是前段时间很少联系,听说她在和刘宝林处男朋友,其和刘宝林在南溪还发生过争执。2016年8月24日中午,其打电话叫曾萱出来说清楚,曾萱就把这个事情给刘宝林说了,说其要找他麻烦,之后刘某2打电话说刘宝林要找麻烦。其告诉刘某1说可能要和刘宝林打架,叫他帮自己约点人来。下午5点过,其和刘某1骑车在罗龙工业园区碰见刘宝林,双方约定晚上见面谈。之后其搭着刘某1到洗车场找到邓某,叫他晚上去帮自己扎场子,邓某说等对方晚上来了跟他打电话。吃了晚饭后,其和刘某1到奇幻网吧上网,在网吧打电话给郭某2和李济宏,说自己晚上为了一个女的要和对方男的打架,他俩说晚上打电话就是了。晚上9时许,刘宝林打电话说他到宜东商贸城的理发店了,叫其过去。其马上跟邓某、郭某2、李济宏打电话叫他们到宜东商贸城,刘某1喊了六、七个娃儿跟着。到了商贸城,看见对方有三个男的在领尚美发门口坐着,其中一个是刘宝林,他穿黑色T恤,还有一个男子穿的是白色T恤,戴了帽子(熊刚),另外一个也穿的白色T恤(黄春林)。其同刘宝林谈了几句后,曾萱到了,其和曾萱先吵了起来,其用手指着骂她,后来还叫旁边的一个女的打曾萱,但是没有打,她们二人对骂。这时,李济宏和黄春林吵了起来,听见黄春林吼李济宏“你打电话干啥子,你妈的X好想打架啊”,李济宏就和他对骂起来,二人还相互提劲要打对方。李济宏的妈在现场将他拉走了。之后其想着曾萱以前用了自己不少钱,就叫刘宝林出2000元解决这个事,他不干,其又叫他出500元,他还是不干,我们双方就吵起来。黄春林当时就打了一耳光,在其胸口踢了一脚,其没有还手,这时李济宏又回来了,让黄春林道歉,黄春林不干,其就忍不住踢了黄春林一脚,刘宝林就冲过来打自己,二人相互箍着对方的脖子,打到领航理发店门口的花盆边,将花盆打烂了,二人一起倒在地上,之后双方的人就都动起手来了。其这边有两、三个不认识的娃儿帮着自己打刘宝林,当时其见花台边有很多砖头,就捡了一块跟刘宝林打去,至于打没打到不清楚。在此过程中,其也感觉头部麻了一下,然后很痛,刘某1说其脑壳流血了,其就同他到罗龙街道一个诊所包扎去了。(2)被告人刘宝林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24日中午,女友曾萱说她前男友刘举鹏发短信给她,意思是要报复她,原因就是曾萱没有跟他耍朋友了。曾萱中午跟刘举鹏谈了,但是没有谈好。晚上20时许,刘举鹏打电话叫其到罗龙谈曾萱的事情,之后其找到熊刚和黄春林,说晚上可能要打架,叫他们跟自己去看看。之后三人到了宜东商贸城的领尚发廊门口,其给刘举鹏打电话,之后刘举鹏带了三个人赶过来。后来曾萱来了,大家谈的过程中,刘举鹏叫他的一个女性朋友打曾萱,因为其在中间拦着,没有打成。后来刘举鹏方的五、六个男子和黄春林也过来了,他们中的一个(李济宏)说黄春林吼了他,二人发生口角。刘举鹏就说他与其的事情处理好了,现在就是黄春林和李济宏的事情。其带着曾萱上了熊刚的车子,刘举鹏过来拉着曾萱不让他们走。后来刘举鹏说曾萱骗了他的钱,叫其拿2000元,其没同意,过了一会儿他又说拿500元。黄春林听见后,就过来扇了刘举鹏一耳光,又一脚踢在刘举鹏的肚子上。李济宏和其他几个男子就走了过来,刘举鹏就踢了黄春林一脚,之后和他的朋友按着黄春林拳打脚踢。其和熊刚看见后,就朝刘举鹏他们按过去,打刘举鹏他们这方的人。在打斗的过程中,刘举鹏捡了砖头想打自己,但是没有打到,黄春林捡了砖头朝刘举鹏那方的人乱打。其从理发店旁边的卷帘门上抄起一根拖把,用拖把棍子打了对方的人。在打架的过程中,看见对方有个穿红衣服的娃儿使用了木板,打在黄春林的身上。刘举鹏用砖头砸了自己,其背上有条伤疤,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其使用了拖把杆子来打对方,其记得就打到了对方一个穿浅蓝色衣服的娃儿,打在了他的腰部。黄春林用砖头不知道打了谁,随后其就发现对方有个娃儿捂着耳朵蹲在地上,头部正在流血。(3)被告人黄春林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24日晚上接近7点左右,刘宝林打电话说罗龙有人找他女朋友曾萱的麻烦,说晚上约好在罗龙谈判,叫其去一趟。其答应后,与熊刚、刘宝林一起到了罗龙宜东商贸城领尚理发店。因为和老板很熟悉,想去洗个头,老板叫我们等一下。之后刘宝林就打电话给罗龙的娃儿,几分钟后,罗龙这边来了十多个娃儿,后来才知道穿黑色短袖的是刘举鹏,穿红色T恤的是李济宏。刘宝林打电话叫曾萱过来,之后他们三人就到巷子里谈。李济宏和其他近十个娃儿就跟着进去,其怕刘宝林吃亏,也跟着进去。在谈的过程中,其和李济宏发生口角,二人相互提劲。后来李济宏的妈妈将他拉走了。刘举鹏又过来叫刘宝林出钱,其很冒火,就动手打了他一耳光,接着又踹了他一脚。后来李济宏回来,找了一块木板给自己扑过来,刘举鹏也跟着扑过来,刘举鹏先踢了其一脚,李济宏用木板打了其头部一下,其就还手开始和他们对打。对方一群娃儿就按过来打刘宝林、熊刚和其自己。在打斗过程中,其从地上捡了半截砖头拍了对方一个娃儿的脑袋,拍在他的左耳上部。后来逮到一个娃儿,其打了他一耳光。李济宏拿的木板约有五、六十厘米长,其的头部被他用木板拍了一个包。对方有个娃儿左耳被其用砖头拍伤了。熊刚的右小腿的伤口不知道怎么形成的,头上的伤口是被对方打的。刘宝林双臂手肘位置有伤口。(4)被告人李济宏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身份证上的日期是1998年8月16日,实际年龄比身份证上还要大一岁。2016年8月24日下午4、5点钟的样子,刘举鹏打电话叫其跟他找钢管,其说没有,接着刘举鹏就说等下给自己打电话。晚上8点过的样子,刘举鹏打电话叫其到奇幻网吧找他,到了后,看见刘某1也在,接着郭某2也来会合了,之后我们就一起到了宜东商贸城二楼,在领尚理发店门口,看见有三个男子坐在那里等我们,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刘宝林)、一个穿白色衣服(黄春林)、还有一个穿白色衣服戴帽子(熊刚)。接着刘举鹏就和刘宝林谈,主要是讲他们与曾萱之间的事情。其问对方事情咋个整,黄春林就吼他,其没有开腔,到楼梯口打电话叫张某2过来。张某2来后,看见刘举鹏、刘宝林、曾萱等人在巷子里,其叫黄春林向他道歉,他不干,之后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其母亲看见后过来劝了两句,之后强行将自己拉走了。其担心刘举鹏吃亏,在走到三期安置小区附近时,又返回现场,听说刘举鹏被打了,就从星空网吧旁边的一个木头箱子后面拿了一块木板冲过去想打对方的人,张某2拉着自己,其看见对方的人已经和刘举鹏打起来了,就挣脱张某2,冲过去用木板打了黄春林,一板子打在他的背上,打完后就把木板丢了。后来黄春林朝大和饭店跑,其也跟着追过去,在领航理发店门口,看见两个花盆碎了,地上很多花盆碎片。其母亲害怕出事,就拉住他,这时,其感觉头部被什么东西打了四、五下,就转身,看见熊刚手里拿着半截砖头在打自己,其就从地上捡起一块花盆碎片,后来听见张某2骂,转身看见他在追熊刚,其也跟着追,一直追到领尚理发店内,被老板赶了出来,之后熊刚跟张某2道歉,就没有打了,看见黄春林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坐在理发店门口。其被母亲拉着朝大和饭店方向走,看见一个娃儿躺在领航理发店门口,刘宝林站在那个娃儿旁边,手里还拿着一块像砖头一样的东西。之后其和母亲将这个娃儿送到卫生院,卫生院不接,又送到南溪区人民医院。其使用的木板长约80厘米,宽约20厘米,厚约一厘米,后来捡得花盆碎片长约四十厘米,宽约二十厘米。经辨认指出,熊刚是用砖头打他对的人(5)被告人熊刚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4日下午,刘宝林在石鼓街上找到自己,说曾萱的前男友找他麻烦,叫他到罗龙谈判,叫其跟他一起去。之后他又给黄春林打电话,之后三人一起到了罗龙宜东商贸城。在商贸城领尚理发店门口,对方有七、八个人过来和刘宝林谈,后来曾萱也到了。谈的过程中,刘举鹏叫刘宝林拿钱,刘宝林不干,黄春林也在旁边吼了李济宏,之后二人就吵了起来,并相互提劲。后来李济宏被他妈拉走了,刘举鹏和黄春林也说来撑起了,黄春林就打了刘举鹏一耳光,并且踢了对方一脚。后来李济宏又回来,手里提了一块木板。之后刘举鹏踢了刘宝林一脚,李济宏提起木板打在黄春林头上,之后双方的人员打了起来。在领航理发店门口,其被对方的人打倒在地上,其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打了李济宏头部两下。之后被李济宏等人追到领尚理发店,被老板赶出来后,其向另外一个男子道歉。后来听说有人报警,就没打了。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红、刘宝林于2016年9月1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黄春林于2016年9月9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济宏于2016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熊刚于2016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6.诊断证明书、伤情现场照片,证实郭某1、刘红、熊刚、黄春林、李济宏等人的受伤情况。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李济宏、刘红、郭某1、熊刚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宝林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郭某1、刘某1、李某2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10.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宝林、刘红、李济宏、黄春林、熊刚案发时均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原判认为,被告人刘红、刘宝林、黄春林、李济宏、熊刚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宝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春林案发后自动投案,被告人刘红、刘宝林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以电话传唤的方式到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济宏、熊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刚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且所患有脑血管畸形,出院后尚需定期门诊随访,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宝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刘红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李济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黄春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五、被告人熊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宝林、刘红、李济宏、黄春林均上诉提出“案发前双方均未准备器械,发生打斗过程中才用砖头、木板殴打,不属于持械斗殴;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一致,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刘宝林、黄春林、李济宏、原审被告人熊刚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宝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春林案发后自动投案,被告人刘红、刘宝林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以电话传唤的方式到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济宏、熊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红与刘宝林因争夺女友产生矛盾,双方邀约多人到南溪区罗龙街道宜东商贸城见面谈判,虽然双方在邀约前未准备器械,但双方邀约多人在商贸城公共场所的斗殴过程中,均用砖头、木板等互相殴打,足以造成人身伤害,且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原判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综合考虑予以量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刘宝林、黄春林、李济宏提出“不属于持械斗殴,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继审判员 钟 权审判员 何劲松审判员 朱 琳审判员 邓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