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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大坤与南阳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坤,南阳建工集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447号原告:刘大坤,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大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法定代表人:鞠兰,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冯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大坤与被告南阳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起诉��阳建工集团追要中景门国贸和尚城国际建设工程劳务款项,但原告无法提供书面合同,而这两处工程项目由数个建筑公司承建,原告提交的记工单不显示各个建筑公司的劳务情况,故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起诉应当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大坤的起诉。诉讼费15600元,退还原告刘大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瑞熠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景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