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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熊金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68号之一被执行人:熊金波,男,生于1976年10月15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熊金波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