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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安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安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548号原告:邱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11日,初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告:安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9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原告邱某诉被告安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1年4月份到被告承包的位于甘肃省白银市西山公园打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不间断的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剩余的工资16000元被告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至今未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安某欠原告邱某的工资16000元,被告安某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年明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有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