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顺与周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周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1198号原告:朱顺,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平,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朱顺诉被告周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定金27000元并支付利息13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3日),后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66号住宅3栋1605房出售给原告,原告在签订协议当日即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7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据。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放弃购买被告房屋,被告最迟于2017年4月13日退还定金。2016年11月17日,被告将其《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交给原告,用以担保双方退还定金协议的履行。但被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定金27000元。被告周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原、被告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66号住宅3栋1605房以69753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原告于当日支付了定金2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达成新协议,原告自愿放弃购买被告上述房屋,被告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待房屋出售后退还原告定金,如该房屋未出售,被告于2017年4月13日退还原告定金。嗣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返还定金,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在2017年4月13日为4.35%。本院认为,本案系定金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后又经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原告自愿放弃购买房屋,而被告自愿返还原告定金,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则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定金,但被告未履行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返还定金,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本院对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5月13日的利息为97.87元(27000元×4.35%年利率×1个月),对2017年5月14日后的利息可按年利率4.35%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顺定金27000元、支付利息97.87元(计算至2017年5月13日),本息合计27097.87元;从2017年5月14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朱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38元,减半收取239.19元,由原告朱顺负担0.33元,被告周平负担238.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小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娇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