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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邓小全与被告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全,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571号原告:邓小全,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胜,湖南省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胡智英,系该环卫所主任。原告邓小全与被告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邓小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小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全撤回对被告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起诉。审判员  张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