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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明国与于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国,于喜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16号原告杨明国,男,汉族,工人,住汪清县。被告于喜东,男,汉族,农民,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国诉被告于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明国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