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熊青敏与绍兴市柯桥区平水机械配件制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青敏,绍兴市柯桥区平水机械配件制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281号原告:熊青敏,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平水机械配件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西湖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3605417P。负责人:赵云。原告熊青敏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平水机械配件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熊青敏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