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人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白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人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白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人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迟云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刚,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白金龙,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大庆市人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691��初2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人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人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