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齐某1与葫芦岛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1,葫芦岛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2178号原告齐某1,男,汉族,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齐某2(原告父亲),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葫芦岛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星路23号。法定代表人商某,系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胡某,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葫芦岛分所律师。原告齐某1诉被告葫芦岛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齐某1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齐某1承担。审 判 长 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陈 凤人民陪审员 卢丹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