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民初2083号原告: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玲,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或调解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2、婚生女孩“王某”由原告江某抚养,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江某和被告王某于2008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年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致使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感情没有破裂,并且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江某和被告王某于2008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主合法婚姻,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夫妻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多做沟通,消除隔阂,充分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江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离婚的法定事由,故对原告江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 园书 记 员 刘永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