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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永高、钟祥市彭墩新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高,钟祥市彭墩新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监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高,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祥市彭墩新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永高因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其与钟祥市彭墩新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鄂08民终字44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进行执行监督,本院立案后,在审查过程中,刘永高又以其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执行监督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刘永高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高撤回执行监督申请。审判长  夏朝阳审判员  吴林周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皮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