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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易好科与被告易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好科,易义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869号原告易好科,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被告易义江,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好科与被告易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好科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好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好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易好科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