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丽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822号原告刘丽美,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兴,男,农民,住浦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丽景水岸)裙楼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9526940W。负责人:魏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招福,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丽美负担。审判员 徐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华清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