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汉清与杜荣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汉清,杜荣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753号原告:叶汉清,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杜荣波,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叶汉清与被告杜荣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叶汉清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汉清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汉清撤回对被告杜荣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汉清负担。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