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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西安后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卢安定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后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卢安定,王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后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18号秋涛阁1幢40501室。法定代表人:安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卢安定。被执行人:卢安定,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王启贵,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申请执行人西安后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卢安定、王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后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卢安定、王启贵给付人民币276009.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0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对卢安定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的北京现代牌汽车进行了查封,于2017年6月2日对王启贵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的奥迪牌汽车进行了查封。两辆汽车因无法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4、根据高邮市房管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卢安定、王启贵名下没有房产。5、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卢安定、王启贵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6、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