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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诚晟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振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诚晟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孙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67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诚晟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程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振宇,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53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01357.45元、执行费5920.36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