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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3号楼22层2605室。法定代表人蔄红蕾。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665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给付案款人民币140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43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史 锐代理审判员  孙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