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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杨书文、许丰、马忠庆、胡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杨书文,许丰,马忠庆,胡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杨书文,男,1964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许丰,男,1964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马忠庆,男,1965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胡宝山,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826民初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书文、许丰、马忠庆、胡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