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日照市锦宏装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锦宏装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530号原告:日照市锦宏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39号1号楼5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武明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刚,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9号。负责人:孙桂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锦宏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锦宏装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锦宏装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锦宏装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日照市锦宏装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