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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李祥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李祥新,申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法定代表人姬红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慧,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新,住商丘市。原审被告申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法定代表人张艺峰,职务:经理。上诉人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祥新、原审被告申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