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永芹与被执行人苏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芹,苏坤,秦伟,贾波,苏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芹,女,1962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苏坤,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秦伟,女,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贾波,女,1978奶奶9月16日生,汉族,现住抚远市。被执行人苏中华,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颜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