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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道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道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23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本院(2010)三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对黄道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5月2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道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道运在客车上趁乘客李某某不备,采用划包的方式将李某某上衣包划破,扒走包内皮夹以及皮夹内装人民币2300余元等,将款全部挥霍。另查明,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黄道运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黄道运到案后退还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现金24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黄道运到案后,将涉嫌电信诈骗的在逃人员黄某带至公安机关投案。黄某系涉嫌电信诈骗犯罪网上在逃人员,其于2016年3月至12月,被伟哥(台湾籍)等人从国内招募作为话务员进行电信诈骗,该案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逮捕四十余人,查实涉案资金两千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道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道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道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所作的被告人黄道运投案自首的经过说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胡某、冷某某、王某某对黄道运的辨认笔录,黄道运辨认作案后扔掉现金皮包的位置以及辨认现场照片,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制作说明,公安机关关于作案工具去向的说明,收条、谅解书,黄道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黄某的证言,在逃人员黄某的登记信息,黄某的收押回执,移交接收证明,公安机关所作的黄道运协助抓获在逃人员黄某的情况说明,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关于黄某涉嫌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道运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被盗现金,并取得了谅解,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道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道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黄某,属立功,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道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道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