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8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自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自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922号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9098XA。法定代表人:张玲。委托代理人:袁莲,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渝蔓,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汪自福,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自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