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敏与杨晓东、王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杨晓东,王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74号原告:徐敏,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平县。被告:杨晓东,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王翠利,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徐敏与杨晓东、王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徐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徐敏负担。审判员 赵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