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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敏与杨晓东、王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杨晓东,王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74号原告:徐敏,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平县。被告:杨晓东,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告:王翠利,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徐敏与杨晓东、王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徐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徐敏负担。审判员  赵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