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谢文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文伟,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38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谢文伟在本区华岩镇华宇锦绣广场商场二楼忠成武道馆内,盗走失主徐某1部价值1407元的Iphone6手机及失主肖忠成1部价值241元的酷派手机。2、2017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谢文伟在本区华岩镇美每家A馆1037号内,盗走失主赵某现金200元、银行卡、车钥匙等。综上,谢文伟共盗窃2次,财物价值共计1848元。2017年4月20日,民警将谢文伟捉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文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谢文伟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谢文伟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文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文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谢文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7元;退赔失主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