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兴��与王岗、王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隆,王岗,王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566号原告:陈兴隆,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岗,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王娟,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1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隆与被告王岗、王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王娟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1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