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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6306杨皖华与夏晨龚、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皖华,夏晨龚,周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6306号原告:杨皖华,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敏凯,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晨龚,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周丽芳,女,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杨皖华与被告夏晨龚、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皖华的委托代理人顾敏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晨龚、周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皖华诉称:2015年5月21日,夏晨龚因资金需要向他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现他急需用钱,曾多次上门催促归还借款,夏晨龚、周丽芳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夏晨龚归还借款3万���;周丽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夏晨龚、周丽芳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夏晨龚既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周丽芳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夏晨龚向杨皖华出具借条1份,借条的内容为:“今向杨皖华借人民币叁万圆(¥30000元)借款人:夏晨龚担保人:周丽芳”。借条出具后,因杨皖华认为夏晨龚未归还借款,周丽芳亦未履行保证责任,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夏晨龚结欠杨皖华借款本金3万元并由周丽芳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有杨皖华提供的��夏晨龚、周丽芳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夏晨龚未及时归还所欠借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负归还之责。杨皖华要求夏晨龚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周丽芳作为担保人依法应对夏晨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夏晨龚、周丽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夏晨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皖华借款本金3万元。二、周丽芳就上述第一项夏晨龚对杨皖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杨皖华已预交),由夏晨龚、周丽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杨皖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