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宝华与王田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华,王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1232号申请人:郭宝华,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田荣,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受理的郭宝华申请执行王田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